中国作为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联合国早期(1945年联合国成立至20世纪70年代)的参与历程复杂且具有时代特征,既包括新中国成立前的参与,也涵盖了新中国成立后在特殊国际环境下的有限参与及逐步恢复合法权利后的积极互动。以下从不同阶段详细梳理: 一、新中国成立前:中华民国政府的参与(1945-1949年)1945年,中国作为反法西斯同盟的重要成员,参与了联合国的创建过程,是《联合国宪章》的首批签署国之一,并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这一时期,由中华民国政府代表中国参与联合国事务:- 参与联合国的初期组建,包括出席联合国制宪会议(旧金山会议),并在安理会等机构中行使职权。- 支持联合国在战后重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等方面的早期工作,例如参与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的活动,为战后亚洲地区的救济提供支持。 二、新中国成立后至恢复合法席位前:被排斥与有限接触(1949-1971年)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阻挠,新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长期被中华民国政府非法占据,导致中国未能正常参与联合国的多数活动。但在此期间,新中国仍与联合国保持了一定的有限接触:反对“两个中国”:始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企图,多次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要求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与联合国专门机构的合作:在不涉及主权争议的领域,与联合国部分专门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例如,1950年,中国与联合国粮农组织建立联系;1971年之前,中国在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等机构中保持着一定的合作,参与相关领域的国际事务。支持民族解放运动:尽管未在联合国安理会等主要机构任职,但新中国通过外交渠道支持亚非拉国家的民族解放运动,与许多新兴独立国家共同推动反帝反殖、维护国家主权的斗争,这一立场与联合国宪章中“民族自决”原则相契合,为后来恢复合法席位积累了广泛的国际支持。 三、恢复合法席位后:全面参与的开端(1971年)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758号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包括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席位。这标志着中国正式回归联合国大家庭,开始全面参与联合国的早期工作(此处“早期”可延伸至20世纪70年代初):首次参与安理会工作:1971年后,中国代表团首次出席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会议,开始在安理会中行使否决权等职权,参与国际和平与安全事务的决策。例如,1972年,中国在安理会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明确阐述自身的和平外交政策。推动国际合作:在联合国平台上,中国积极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参与讨论全球发展、裁军、环境保护等议题,为联合国早期在这些领域的工作注入了新的力量。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萌芽:尽管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后才开始派遣维和人员,但1971年后,中国在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中支持符合宪章精神的维和行动,为后来参与维和奠定了基础。 总结中国对联合国早期工作的参与,经历了从创始参与、被非法排斥到恢复合法席位后全面融入的过程。尽管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前20多年里未能正常参与联合国事务,但中国始终坚持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通过不同方式推动国际正义与合作。1971年恢复合法席位后,中国以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身份,正式成为联合国早期工作(20世纪70年代及之后)的重要参与者,为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等方面的工作作出了日益重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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